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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博365娱乐城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规范(试行)

来源:作者:清公宣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2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第一条 为确保日博365娱乐城(以下简称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准确、及时、安全、有效,防止泄密和失密现象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市局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局属各单位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市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制作、谁审查、谁公开、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政府信息制作单位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的同时,必须对信息是否可以公开以及保密要求提出初拟意见,并经市局领导审批。

    第四条 局属单位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审查的信息一律不得公开防止违法违规公开属于国家秘密和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以及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局属各单位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本警种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明确审查责任及工作程序。市局保密办协助做好信息定密和保密复审工作。市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办)协助做好已通过保密审查政府信息的公开发布工作

    第六条 拟公开政府信息保密审查重点包括以下九个方面:

    (一)是否涉及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二)是否涉及敏感信息,影响社会稳定,造成公众恐慌;     (三)是否影响正常的社会治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是否涉及个人隐私;    

    (五)是否涉及商业秘密;

    (六)政府信息公开与不公开事项范围的界定是否准确;

    (七)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是否恰当;

    (八)免于公开的政府信息理由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要求;      (九)免于公开的涉密政府信息的定密依据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完善,定密责任是否明确,密级变更、解密是否及时。    

    第七条 保密审查工作程序:

    (一)局属各单位在制作政府信息(含行政公文)时,应当对信息内容的密级和是否可以公开提出拟定意见,并在发文拟稿单的相应栏目处注明,由本部门负责人审签,报主管领导审批。对不宜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和依据;

    (二)局属各单位对拟公开信息是否涉及秘密事项不明确的,应当征求保密办及法制科意见,或者报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确定; 

第八条 对拟公开的仍在保密期限内的涉密信息,应由原确定密级部门、单位或上级机关解密后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对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九条 对主要内容需要公众广泛知晓参与,但其中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认为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作区分处理,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并经保密审查后可予以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区分处理,处理结果应当报保密办审核确认。

第十条 涉及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中的国家秘密,应当征求有关单位同意确定是否公开。     

第十一条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须在发文拟稿单上有文字记载,并保存备查。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和日期等。

    第十二条 局属单位不得以保密为借口,将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局信息公开办会同局纪检监察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职责,导致信息审查不严、内容失真,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擅自发布未经保密审查或保密审查未被批准的政府信息的;    

    (三)擅自发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造成国家秘密泄露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本规范由市局信息公开办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