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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处理有关管理制度

来源:作者:admin发布时间:2011年12月21日 浏览次数: 次 [字体: ]

 

一、    违法行为处理有关法律文书管理制度

1、行政处罚决定书、建议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撤销决定书、转递通知书、由省交警总队统一印制,由交警支队、交警大队制定专人负责领取、报制和管理。

2、执勤警察开出的法律文书要填写存根,因填写错误或其他原因需作废的,必须经主管领导审核后方可作废,作废的法律文书必须缴回核销。

3、有关法律文书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遗失人应立即向单位报告,12小时内必须写出详细遗失情况报告,逐级上报,最后报交警支队作出相应处理。

4、各单位不得将有关法律文书发送外单位及外单位人员使用。

5、加强对法律文书的管理、使用、审核和监督,合理安排报制计划,以交警大队为单位(含辖区中队)统一使用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撤销决定书、转递通知书报制单。

 

二、档案资料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档案法》和有关政策、法规,对上级下发的文件、违法行为处理业务资料和有关案卷资料定期移交处理违法岗归档管理。

2、档案应按年度、类别、目录、卷号的顺序由左到右,由上到下装柜保管,档案柜上应标明档案的编号号段。

3、定期对档案室进行检查、清点,发现案卷、资料丢失、损坏、褪变等问题,要及时报告支队或大队领导,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4、档案室应保持整洁,认真落实防火、防盗、防虫、防高温、防潮、防光、防尘、防霉等措施。

5、档案室管理人员要认真做好统计分析工作,数据要准确,内容要完整,上报要及时。

6、因工作需要查阅档案,须办理登记手续后在阅览室进行。外单位因工作需要借阅者,应当有单位介绍信,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办理借档手续。查阅时,应保持档案资料完整、整洁。未经同意,不允许复印、抄录。

7、复印摘抄资料作为法律依据的,档案人员必须核对无误,注明出处,加盖公章方有效。

8、违反《档案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9、档案管理人员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档案交接手续

 

三、扣留车辆停车场管理制度

1、停车场应有封闭式隔离设施。

2、停车场应设置对外办理业务的窗口,建立与交警大队联网的违法行为处理管理系统,对进入和放行的违法车辆进行登记。

3、在对外办理业务窗口前须设置停车场收费标准及许可证。

4、停车场专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故障车辆、违法车辆停放使用,除公安机关执行公务的警车外,其它车辆不得入内(但因各地实际情况不同,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操作,如不能专场专用,必须做到扣留车辆与其它车辆分离停放,分别管理)。

5、停车场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场内车辆停放情况,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6、不得私自拆卸、更换场内车辆的任何零配件,不得私自取走车内存放的物件,不得使用因暂扣的车辆。

7、车辆放行须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车辆放行条及查阅违法行为处理管理系统的放行车辆批准栏后,方可给车主办理放行手续。

8、停放在停车场内的车辆,如果需要消除非法改装、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必须有交通警察在场把关,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具的《当事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货物转运)通知书》,由当事人实施。

 

四、违法行为处理考核评比制度

1、违法行为处理考核评比工作,以交警大队为单位,由交警支队统一组织。

2、交警支队应成立违法行为处理考核评比小组,由主管支队领导、交管、后勤、勤务、法制等相关部门和各大队的违法行为处理业务骨干组城3.

3、违法行为处理考核评比工作,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每季度组织一次考核评比。

4、违法行为处理考核评比工作,各地应当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量化考核。

5、违法行为处理考核评比工作,采取抽样检查方法,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处理违法行为宗数的10%

6、考核内容包括:

1)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复核规定条件和法定程序。

2)扣留证件、车辆是否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

3)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的填写是否复核规定要求。

4)扣留的证件、物品、车辆是否按期上缴,是否有专人登记和保管。

5)是否使用、损坏扣留车辆以及车上物品;是否拆换车辆零部件。

6)当事人对违法事实有异议的,是否经过调查,有无调查记录(如询问笔录等)。

7)执勤警察对交通违法事实认定是否准确。

8)执法事实的录入是否全面、客观、准确。

9)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作出。

10)行政处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使用法律是否准确。

11)是否在规定的时限内,按规定条件发还扣留车辆、证件。

12)法律文书的发放、核销、修改是否按照规定程序。

7、经抽查,对不合格案件较多、情况较为严重的单位应当责令整改,并将有关人员调离岗位,经培训、考核后方可重新上岗。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